4月4日,《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(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)向社會公布,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。《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草案)定于4月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。 《條例》草案對15種不文明行為予以禁止,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,明確了懲罰措施。《條例》草案要求市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制度。快來看看都有哪些具體規定?趕快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吧! 截止日期: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 郵政編碼:050024 信函地址: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(石欒路59號) 聯系電話:86689568 86689626 傳真:86689568 電子郵箱:sjzrdfzw@163.com ![]()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(一)遵守公共禮儀,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,言行舉止文明; (二)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,使用電梯時先出后進,使用扶梯時依次有序; (三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,文明等候,按序排隊,主動為老、弱、病、殘、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; (四)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,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;文明禮讓,不爭道搶行; (五)旅游觀光時,遵守文明旅游規范,尊重當地風俗習慣、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,愛護文物古跡和自然風景名勝; (六)保持環境整潔衛生,愛護公共綠地、花草樹木;分類投放垃圾; (七)倡導簡約適度、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,節約資源,合理消費; (八)移風易俗,文明節慶、文明婚喪嫁娶、文明祭掃; (九)尊老愛幼,家庭和睦,鄰里團結,重禮謙讓,樹立良好家風。 (十)遵守網絡文明公約,文明上網。培育積極健康、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,營造文明的網絡空間。 禁止下列15種不文明行為 (一)在室內公共場所、室外禁煙場所吸煙; (二)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塑料袋、煙蒂、紙屑、飲料罐、口香糖、果皮等廢棄物; (三)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、涂寫、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,隨意發放小廣告; (四)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,私搭亂建,私占、損壞綠地和公共設施; (五)違規占道經營、沿街擺放; (六)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;公園、廣場等公共場所音響器材音量超標,干擾周圍環境;車輛行駛沿途高聲播放樂曲、廣告,損害公共環境; (七)攜帶飼養犬類進入公園、廣場、商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,攜犬出戶不束犬鏈,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; (八)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、車位鎖、隔離樁、欄桿及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; (九)向車外拋擲物品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、鳴喇叭、隨意變道、超速行駛、追逐競駛,違反規定停車和占用非機動車道、人行道; (十)非機動車逆向行駛、超速行駛,違反規定停放; (十一)占用消防通道、盲道停放車輛; (十二)行人在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闖紅燈、跨越交通護欄; (十三)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、發布和傳播虛假、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、公序良俗的信息; (十四)酗酒滋事、聚眾賭博; (十五)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。 ![]() 在室內公共場所、室外禁煙場所吸煙的,罰10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(一)項規定,在室內公共場所、室外禁煙場所吸煙的,由經營管理單位對其予以制止,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十元罰款。 ![]() 隨地吐痰、便溺,最高罰50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、限期改正、采取補救措施外,可并處以罰款: (一)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廢棄物的,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; (二)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、涂寫、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,隨意發放小廣告的,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; (三)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,私搭亂建,私占、損壞綠地和公共財物的,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; (四)違規占道經營、沿街擺放的,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 (五)攜帶飼養犬類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的,處五十元罰款。 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的,罰50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、第七項規定之一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,可并處以罰款: (一)攜帶飼養犬類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的,處五十元罰款。 (二)在公共場所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![]() 向車外拋擲物品,駕駛人罰50元,乘車人罰20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至第十項、第十二項規定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罰款: (一)向車外拋擲物品,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,乘車人處二十元罰款; (二)行人跨越護欄,處二十元罰款。 (三)機動車占用盲道的,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 占用消防通道的,這樣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,占用消防通道的,由公安消防部門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對單位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。 行政處罰決定作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曝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除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,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行為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、曝光: (一)采取威脅、侮辱、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、投訴人、舉報人,受到行政處罰的; (二)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罰,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; (三)違反本條例規定,情節嚴重,影響惡劣的。 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制度 市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和公開曝光制度。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,對不文明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。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,違法行為人可以自愿即時申請參加社會服務,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,可以依法從輕、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。 對情節嚴重、影響惡劣的,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違法行為事實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時限內,利用大數據新媒體進行信息提醒、公共場所影像公開曝光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理,并納入政府相關征信系統。 (責任編輯:admin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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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莊擬禁止15種不文明行為 遛狗不拴繩將被罰
時間:2018-04-09 11:13來源:未知 作者:admin 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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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4日,《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(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)向社會公布,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。《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草案)定于4月份提請